“沃爾瑪”、“新世紀”、“永輝”、“重百”……重慶的知名超市無一幸免,在近期都成為周里等人的“刀下菜”。
周里等人先購買超市銷售的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然后一紙訴狀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周里等人究竟是職業打假人,還是消費者?這一系列案件一時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從“職業打假”中尋商機
沒有工作的周里一直想尋找一個既輕松又掙錢的工作。一天,新聞上的“職業打假”引起了他的興趣,他認為這個工作正好符合他的要求。于是,他找到了晏勇、強大應,和他們談起這事,立馬得到了兩人的支持。
“反正我在家也沒事,有時間有精力,也不缺錢,打官司就是要我這樣的人。”晏勇對此事很感興趣。
于是,3人分別到重慶主城各區的超市和商場購買有瑕疵的產品,然后分別到各區法院起訴,重慶主城各區法院分別收到了類似的案件。
2011年2月21日,家住重慶市巴南區的周里來到位于大渡口區松青路的沃爾瑪超市,分兩次購買了瑞士糖、資生口服液等食品和保健品。
此后,周里向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出沃爾瑪超市銷售的產品存在相關質量問題,要求沃爾瑪公司返還購物款,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承擔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合計9101.90元。
周里所訴商品質量指衛生許可證號已過期失效、無“QS”標識及編碼、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無衛生標準標注內容、冒充地理標識產品、冒用中國名牌標識、偽造或冒用綠色食品標識等。該案在4月、7月、10月先后經過了4次庭審。
獲點撥業余人士變專業
庭審中,法官對周里起訴書上表現出來的食品安全及質檢專業知識感到驚訝。
法官問周里:“起訴狀是你自己寫的吧?”
“是我自己寫的。”周里說。
“那你又是怎樣知道超市的這些東西存在問題的?或者說你購買的商品怎么全是存在瑕疵的商品?”
“是有在質檢部門工作過的人告訴我的。他說超市和商場銷售的商品很多都有問題,叫我們去購買,然后起訴可以獲得賠償。”隨著庭審調查的一步步深入,案件的整個過程也逐漸明晰。
原來周里等幾人認識了曾經在質檢部門工作過的李某,在一次閑談中,李某告訴他們,超市和商場銷售的很多東西都存在瑕疵問題,可以去購買那些有問題的商品,然后到法院起訴從而獲得賠償。
正苦于沒有掙錢門路的周里在電視里看到廣東、天津等地出現了“職業打假人”,再想起李某的話,便認為這個行業前景不錯,于是開始了職業打假生涯。
一開始李某對周里進行一些專業指導,一兩次后周里熟悉了情況,就開始自主行動了。
在庭審中闡述賠償理由時,周里細數了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針對周里是否為消費者展開了激烈辯論。法官也試圖從中探出周里的動機,但是周里顯然已經很有經驗了,對于法官各種迂回的試探,周里笑笑說:“法官,你不用問了,我知道你要問什么。我就是消費者,我就是買來自己使用,再說社會職業分工也沒有打假人這一職業。”
而沃爾瑪超市堅持認為周里是職業打假,拒絕接受調解。
嘗甜頭職業打假成產業
法庭通過調查了解到,一開始,周里到工商局舉報超市銷售有質量問題產品,獲得了2500元獎勵。
然后,周里多次到永輝等超市購買外包裝存在瑕疵的產品,然后起訴到重慶市巴南區法院,20件案子全部被巴南區法院駁回。周里上訴到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調解,其中19件案子以每件案子被告賠償500元,原告撤訴結案,周里獲得賠償9500元。因此,周里認為這是個不錯的掙錢門路。
據介紹,大渡口法院已經受理了15起消費者狀告超市的產品質量糾紛案件。原告為周里、晏勇、強大應等人,被告分別為“沃爾瑪”、“新世紀”、“永輝”、“重百”等4家超市。在已結的7件案子中,結案方式均為原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協議,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數額的現金(一般為500元),原告撤訴,同時原告出具以后不再因類似事件找被告“麻煩”的書面承諾。
同樣,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也收到類似案件20件,原告有周里、強大應等人,被告為“沃爾瑪”、“永輝”、“立丹百貨”、“新世紀”、“家樂福”等大型超市商場。
在上述審結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是由生產商、超市商場的前端供貨商直接和原告達成賠償協議。
法院當庭對兩案作出判決,認為雙方不存在約定或者法定解除買賣合同的事由或者情形,不支持原告提出的解除買賣合同關系、返還購物款的訴訟請求;同時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所銷售商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也未舉證證明其所購買的該兩案商品造成了人身或者財產損害,且被告無欺詐故意并已盡到了審查義務,故不支持原告提出的10倍賠償要求,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周里很平靜地表示會上訴。
■辦案人語
重慶市大渡口區法院民二庭法官謝華蓮告訴記者,對于李某是否為職業打假人的問題,在合議庭中引起了不小的爭執。在最初的打假行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社會公義之心,以制止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為目的,但一般要求賠償數額較低,獲利性不強,更為重要的是,最初的打假者絕不會向售假者出具所謂“不因類似事件找麻煩”的承諾。以賠償換取承諾,這顯然不符合社會對打假行為的預期,也不符合法律將打假者視為消費者的利益權衡初衷。
從理論界到實務界,因有感于假冒偽劣泛濫,政府監管乏力,人人深受其害,在對打假可能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預期下,我們對消費者進行了寬泛的理解。分析賦予打假者消費者身份的法律解釋初衷,實際上是對兩種利益的權衡,司法界愿意相信這些打假行為能夠給社會經濟秩序帶來改善。
然而,一旦打假者蛻變為單純營利的經濟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經濟立場和目的,打假者為售假者出具書面承諾,實質是對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為的默認和許可,這必然會導致不正當利益和售假現象的滋長。于此情形下,我們就需要反思一下,是否仍然有必要賦予這種以營利為目的的打假者以消費者的身份了。(記者徐偉 通訊員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