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只是針對那些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城市居民提供資金和實物。然而如今,不少早已脫貧的人士卻通過各種渠道和手段冒充低保戶,故意騙領低保費用,享受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和待遇。
近日,據人民網等媒體報道,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清退8971名不符合低保條件人員。來自新華網等媒體的另一則報道顯示,最近,甘肅省銀川市金鳳區民政部門開展低保專項整治工作,在全區共揪出城鄉“假低保”1881戶4068名。這些惡性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各界對于低保造假的關注。
為何騙保問題屢禁難止,假低保戶層出不窮,其癥結何在?如何治理?本周,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
騙保現象頻發
10月29日,《河北農民報》刊發《永年縣李溝村低!氨!绷苏l?》一文披露:全村127名低保對象中,合格的僅十幾名,其余110多人或死亡多時,或開小車住樓房,有的干脆就是村干部直系親屬。
騙領低保戶身份和待遇已成腐敗滋生的又一塊“土壤”。
據新華網等媒體報道,近期,甘肅省銀川市金鳳區民政部門開展低保專項整治工作,共揪出城鄉“假低保”1881戶4068名。
從今年4月起,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民政局在全市范圍內,核查低保戶家庭經濟狀況,清理不符合低保條件“騙保者”。僅該市石拐區一區8200名低保戶中,就查出404人擁有兩套住房。
隨后的7月至9月,在河南省集中開展農村低保政策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工作中,僅沈丘縣、泌陽縣、舞陽縣、許昌縣等五縣就取消約4.35萬人次低保資格,涉及經濟額度近5000萬元。
而此前2010年,江西省政府共清退不符合享受條件低保對象14.7萬人。
低保造假狀況層出不窮,各種造假行為令人眼花繚亂。有的重病大病已去世,有的已退休享受社保,有的子女畢業已參加工作,還有的則是已找到工作,生活得到改善。甚至有的夫妻為了騙領低保制造假離婚。
在查處的假低保戶中,相當一部分假低保戶是名副其實的“富裕階層”。有報道顯示,有一對“低保戶”夫妻名下竟然擁有六處房產。
有專家表示,富人也想蹭低保待遇,而且居然不少就被騙到了,這種現象不得不讓人深思。
違法成本過低
有專家在對各種騙保情形進行深入研究發現,目前一個突出問題是,對于騙保者的處理多數停留于清理和停保。相當一部分騙保者只是停發低保,沒有受到經濟或其它方面處罰。較嚴厲的處理是,追繳之前發放的低保金及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低保。
采訪中,專家普遍認為,這樣的結果客觀縱容了騙保行為的發生。不少騙保者正是存在退了低保金就沒事的心理預期才實施騙保的。這中間雖然有針對行政公務人員騙保行為而附加的行政處分,但從整體處理方式和結果來看,懲罰力度依然偏輕。
公益律師沃興偉認為,違法成本過低是導致騙保現象泛濫,騙保者眾多的一個客觀原因。
據業內人士介紹,低保并非“一保定終身”,這是個流動的標簽,應有科學合理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只有這樣,低保才能真正發放給那些確實需要的人群。
然而現實生活中,對于低保人群的審核和監管方面存在著一定困難。對于低保申請戶的審核以及低保戶的動態監管涉及銀行、公安、房產、交通、工商等多個部門,單憑民政部門一家進行統籌協調顯然很難真正實現審核與監管的準確到位。
齊齊哈爾市參與低保清查的相關人員就曾公開表示,清查低保工作進展艱難,有時因為要取得關于房產、車輛方面信息,牽涉到房屋管理處等非民政部門,這“需要反復協調,工作難度可想而知”。
此外,近年來,受城市規劃建設、外出打工等多重因素影響,低保對象人戶分離現象增多;加上物價上漲和其他不確定性經濟因素影響,低收入家庭和低保戶收入變化狀況很難精準計算,這些都為審核監管帶來困難,也使得騙保行為有機可乘。
呼喚精細監管
調查發現,由于目前多數民政部門與社保、勞動等部門尚未建立資源共享,造成信息來源渠道狹窄。最突出問題是信息的采集、分類及管理方式嚴重滯后,導致低保管理和服務漏洞百出,核查難度加大。
對此,有專家建議整合相關部門信息資源,建立全面的動態數據庫,對保障對象進行跟蹤服務和管理。比如民政部門與房產、銀行、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門共建一個信息平臺,輸入申請低保人員身份證號即可獲得相關信息,這樣的服務和管理將更加準確到位,效率也會提高很多。
這方面一些地區先行嘗試值得借鑒。今年5月13日全國首批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試點經驗交流會上,吉林省延吉市民政局介紹了他們摸索出的信息化管理的經驗。只需把申請低保者姓名和身份證號輸入系統,60秒后電腦即可顯示出申請人及家庭的基本信息,涵蓋銀行、公安、交通、房產、工商等八個部門信息。延吉市共有1.7萬多低保對象,通過這樣的系統,每月審核一遍不超過兩小時。
此外對于提高對造假者的違法懲罰成本也成為多數業內人士的心聲。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顧昕教授認為,關鍵是要對騙保者進行嚴厲打擊。因為這其實是一種詐騙行為,已觸犯了法律,應按照我國刑法等相關法律對違法者進行懲處。
經濟學家孫飛博士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根除假低,F象,必須加大立法與制度建設;同時強化監管,對騙保者、濫用職權者與瀆職者,提高違法犯罪成本,從根本上杜絕騙保苗頭的產生。
多鏈條入手杜絕低保造假
對話郭簃教授
問:導致假低保泛濫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我認為,導致低保造假和騙保盛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監管和審核不到位,沒有構建一整套及時全面反映低保對象的信息追蹤系統。各相關部門的整合力度和聯合執法能力尚待加強。
二是違法成本過低。對于騙保者的懲罰和警戒力度過輕,不足以對其造成威懾。
三是對于騙保者沒有追究其法律責任,尤其是沒有從刑法角度追究其詐騙國家財產的責任。
問:如何從制度和實施層面根除假低保現象?
答:我認為應該從以上三方面產生問題的原因入手,有針對性地對低保造假問題進行解決。
首先是應該整合各相關執法部門的信息資源,構建涵蓋低保對象所有相關情況的動態信息數據庫,并根據情況及時更新。
其次,加大對于騙保者的懲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在經濟和信譽方面對其進行嚴厲懲處。
最后是根據相關法律追究其詐騙的刑事責任,絕不姑息。
只有從多個鏈條和環節入手才可能真正杜絕低保造假的可能。
問:目前我們國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還存在哪些主要問題?
答: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值得深思。比如目前的進入機制和程序設計還比較粗糙,對于申請者的審核以及低保對象的監管還存在著盲區或者達不到的地方。在對于違法者的懲處方面尚存在執法不嚴或者懲罰不力的問題。現有的制度和環境客觀上也縱容了一些權力部門和負責人與騙保者的相互勾結與非法利益鏈的形成。
問:還應該從哪些層面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頂層設計方面可能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構建科學合理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同時建立全面的監管和服務相統一的動態反饋機制。同時在法律層面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行更為精準和到位的呵護和詮釋,對于那些監管不到位的情況要進行審核。(王瑜采訪整理)
標本兼治切實解決騙保問題
對話孫飛博士
問:假低保盛行將會為社會帶來哪些不良的后果?
答:假低保盛行將會為社會帶來嚴重不良的后果,不勞而獲導致社會分配不公,道德缺失,影響公平正義與社會穩定。
問:為什么相當一部分人能騙領低保?其核心癥結在哪里?
答:因為社保體制與機制存在問題,制度建設,法制建設滯后。同時還存在著無法可依,違法不究,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的問題,造成騙保者、濫用職權者與瀆職者違法成本較低,進而導致以權謀私,弄虛作假泛濫。
問:如何從制度和實施層面根除假低,F象?
答:應該標本兼治,切實解決騙保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根除假低,F象,必須加大立法與制度建設,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強化監管,對騙保者、濫用職權者與瀆職者,追究法律甚至刑事責任,嚴峻刑罰,提高違法犯罪成本,從根本上杜絕騙保苗頭的產生。
問:目前我們國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還存在哪些主要問題?
答:我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體制與機制上的問題,相關法律缺失,監管缺失,以權謀私,濫用職權與騙保者形成了利益鏈。
問:應該從哪些層面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需要從法律層面、體制與機制層面、監督層面、信息披露層面入手,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填補漏洞,加強監管與懲戒措施。(王瑜采訪整理)
他山之石
英國——國民救助
英國1948年頒布《國民救助法》,標志著現代社會救助法建立。其中規定英國國民凡是收入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者,都有資格向政府申請各種救助金。這既是貧困救助,亦是最低生活保障。國民救助的內容有:老年救助、殘疾救助、孤兒救助、失業救助、一般救助。對于年老、寡婦、疾病患者及失業人員,政府負責給予有效救助,而救助經費大部分是由國庫支付的。
1966年11月28日,英國立法將其改為《補充救濟法》。1968年,英國在國民救助基礎上實行“生活補貼”。英國國民中凡是維持不了最低生活者,均可申請領取國家的生活補貼。
美國——公共救助
美國1935年頒行的《社會保障法》,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公共救助和兒童福利服務三大部分。由此,美國的濟貧措施亦即實質意義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稱為公共救助。公共救助是社會保險的補充,在社會保險方案中不能獲得保障的人,改由公共救助給予保障。凡符合條件的受助者,可以從州政府獲得公共救助。美國的社會救助對象主要包括老人、病人、殘疾人、兒童、盲人等。除此之外還設有一種一般救助。生活困難的居民如果不符合分類救助條件或分類救助不足以解決生活困難時,則以一般救助作為補充。
1974年,美國對《社會保障法》做了重大修改:老人救助、盲人救助、殘疾救助等原由聯邦政府補助、各州辦理的救助,重收回社會安全局辦理,并改稱為補充保障收入計劃。
日本——生活保護
1946年,日本全面修改戰前《扶貧法》,將修改后的內容合并重新頒布《日本生活保護法》。該法規定,政府對于生活困難的國民,根據其貧困情況及需要程度,給予必要的保護,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標準,并進而促使其自力更生。
1950年,日本將該法修訂為《新生活保護法》,形成施行至今的公共扶助制度。日本政府對國民生活的保護主要包括七個方面:生活扶助、教育扶助、住宅扶助、分娩扶助、醫療扶助、就業扶助、殯葬扶助,符合條件的求助者通過申請可獲得其中一項或多項。(據公開資料編輯)
來源: 挖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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