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開審“染色饅頭”案,一被告辯稱“不知道蒸煮類食品中不允許添加檸檬黃”
據新華社電 備受關注的“染色饅頭”案15日在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檢方指控稱,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維祿等三人涉嫌違規生產、銷售添加了“檸檬黃”的玉米饅頭,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三名被告產銷分工明確
據了解,被告人葉維祿,原系上海市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公司生產經營,其先后聘請被告人徐劍明擔任銷售經理,被告人謝維銑擔任生產主管。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稱,葉維祿從徐劍明處得知玉米饅頭因色澤等問題影響銷售的情況后,為牟取暴利提高銷量,明知蒸煮類糕點使用“檸檬黃”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仍決定添加“檸檬黃”添加劑。
自2010年9月起,由葉維祿購進“檸檬黃”添加劑,指使主管生產的謝維銑,大量生產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徐劍明則負責將上述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銷售至上海的聯華、華聯、迪亞天天等多家超市。
經司法審計,盛祿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銷售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共計人民幣620927.02元。
以產銷偽劣產品罪追刑責
經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對生產現場查封及相關超市退回的玉米饅頭抽樣檢查,均檢出“檸檬黃”成分,屬于不合格產品。
檢察機關在法庭上表示,被告人葉維祿作為盛祿公司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徐劍明、謝維銑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違規生產、銷售添加了“檸檬黃”的玉米饅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2萬余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將擇日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