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網·獨家報道】9月26日下午,寶山區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染色饅頭”案作出一審判決: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維祿,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和公司生產主管謝維銑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罪名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5年和5年,并處罰金。
在此前的開庭審理中,檢察機關認為,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維祿,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和公司生產主管謝維銑,被公訴方指控涉嫌生產和銷售偽劣產品,包括違規添加染色劑“檸檬黃”(一種合成著色類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回收過期饅頭用于再生產銷售以及篡改生產日期延長銷售時間,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條款,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3人的刑事責任。
而庭審中,被告人葉維祿雖承認自己購買“檸檬黃”并組織用于生產,加入玉米饅頭中,以改變產品的色澤增加銷量從中牟利,但辯稱自己并不知道添加“檸檬黃”違法,自稱該行為已是行業內普遍行為規則。
法院審理后認為,盛祿公司違反國家關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生產、銷售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62萬余元,被告人葉維祿作為盛祿公司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徐劍明、謝維銑作為盛祿公司實施上述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依法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實施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一審判決,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維祿 、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和公司生產主管謝維銑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罪名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5年和5年,并處罰金。 法庭判決,被告人葉維祿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五萬元;被告人徐劍明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謝維銑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新民網記者 李欣 實習生 王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