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標識“張冠李戴”消費者獲10倍賠償
近年來,市民在超市購買食品時,已經習慣了查看有無QS標識,以此來保障所購食品的安全。然而,QS標識也可能會欺騙消費者的眼睛。今年11月1日,一市民購買到冒用QS標識的食品,作為銷售者,本市一家大型超市被判10倍賠償。
QS標識“張冠李戴” 消費者告超市
今年9月4日,市民張先生在超市購買了90袋筍類食品,全額315元,包裝上生產日期為2011年2月14日,生產廠家為成都一家公司,包裝上還印有QS標識以及生產許可證編號。隨后,張先生經過查詢發現,該產品QS編號系冒用調味品的QS編號,張先生認為該產品屬于不安全食品。
今年9月份,張先生向沙河口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退還貨款315元,并給予10倍賠償,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6000元。
超市和生產商均辯稱是印刷失誤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超市辯稱,其銷售的產品有生產許可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由于生產商印刷失誤,將調味料的QS編號印在了醬腌菜食品上,但是不能以此認定超市銷售的食品為不安全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超市沒有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而且張先生沒有遭受任何人身安全損害,因此超市不該承擔責任。庭審中,超市還提供了成都生產商于2010年10月28日取得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稱為罐頭(果蔬罐頭)。
而成都生產商也出具了證明,并稱此次QS編號沒有正確使用實屬印刷錯誤。
被查處10個月后 問題食品仍在銷售
法院經審理查明,早在2010年11月11日,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河口分局就針對案涉食品進行過行政處罰,因大連某公司銷售給超市的筍類食品未取得醬腌菜的生產許可證,而冒用調味料的生產許可證,構成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產品行為,決定讓大連某公司停止銷售。
法院審理認為,作為銷售企業,理應對其銷售的食品進行嚴格審查。本案涉及的食品在2010年11月11日被處罰,超市對此是知曉的。而時至2011年9月,超市仍在銷售該冒用QS標識的產品,超市的行為已構成主觀上的“明知”和“故意”。超市雖然提供了生產商取得的生產許可證,但是該許可證上的產品名稱為罐頭(果蔬罐頭),而非醬腌菜。超市辯稱案涉食品即果蔬罐頭的一種,但是并沒有提供證據佐證。
法院認為,超市未盡到審查義務,明知案涉商品不具有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今年11月1日,沙河口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判超市退還張先生貨款315元,賠償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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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了解到,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 沙法 記者張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