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秋實) 游客王某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游,在旅途中遇強烈顛簸,因認為旅行社未及時處理,導致她腰部骨折,王某將旅行社和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判決中旅體育旅行社賠償王某殘疾賠償金和住院伙食補助費4萬余元,并退還王某旅游費。
法院認為,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損害,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承擔責任。王某在前往景點途中因所乘車輛過減速帶時發生顛簸,致其腰椎體壓縮骨折,中旅體育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對應的賠償責任。經鑒定,王某構成十級傷殘,其受傷與車輛過減速帶時顛簸存在因果關系,參與度為70%至80%。因此旅行社負有主要責任。
王某受傷后雖繼續隨團,但考慮到其傷情造成客觀上無法實現旅行目的,因此旅行社應退回部分旅行費用。